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民初732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菡呈建筑有限公司安定区分公司(曾用名甘肃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菡呈建筑有限公司安定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及误工费2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12月30日,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 如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