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5408号
原告: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塔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边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振,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陵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6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范广峰,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金陵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新利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