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814号
原告: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塔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二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9时40分开庭,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