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079号
原告: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塔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以东、贺兰山路以南玺云台小区30号综合楼701-7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福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