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诚隆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业(北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6220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 被告:北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3号院2号楼4层4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北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69号33幢958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建瑞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69号1幢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建瑞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北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瑞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0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负担(已免交)。 审判员 邹 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