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2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昆明西山沙朗建筑经营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62770XL。
住所地:五华区西丽园小区7幢1层36号。
法定代表人:付文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昭通市鲁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西山沙朗建筑经营公司、***、肖绍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西山沙朗建筑经营公司、***、***已履行10252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