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6814号
原告:***,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X村农民。
被告:***,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北京市***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中街5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