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央美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欧佩泰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央美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3民初10203号
原告:北京欧佩泰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央美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柳博,总经理。
原告北京欧佩泰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佩公司)与被告北京央美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央美公司清偿欧佩公司借款40万元;2.央美公司支付欧佩公司利息30万元;3.央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1日,因央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欧佩公司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欧佩公司借给央美公司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同年5月30日止,超过期限后利率按3%月计算。借款期满后,央美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后经欧佩公司多次向央美公司索要无果。故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予以裁判。
被告央美公司辩称:央美公司和欧佩公司不认识,央美公司认识的是关系人***,银行转账存根是给央美公司的工程款,***自己说是欧佩公司的股东,用欧佩公司的账户给央美公司打的钱,这笔钱央美公司收到了;央美公司给汤湘波做了一个工程,工程款一共是113万元,工程进行到80%时停工;借据上的签字是央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加盖的武川雕塑工程项目部专用章是央美公司的公章,加盖的央美公司的印章不是央美公司的,央美公司认为是伪造的;汤湘波欠央美公司工程款一直没给,中间欧佩公司发给央美公司一个催款通知书,央美公司给欧佩公司打过电话,欧佩公司就说是***拿的公司支票,让央美公司找汤湘波问怎么回事,领取支票的信息是***领取,央美公司只是附加信息,央美公司认为借据不实;央美公司认为央美公司丢失的东西就是***拿走了,套用的东西,是***在已经盖章和签字的空白纸上后加了打印的字。
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央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博报称被诈骗,已经公安机关受理,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欧佩泰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