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市涛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6228号 原告:包头市涛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上沃土壕新村三区二排4号底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南段1号生产力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包头市涛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包头市涛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涛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涛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头市涛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