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5238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村民,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恒大悦龙台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68388375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369号新兴商务大厦1151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514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