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民辖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5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81015174X。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369号新兴骏景园新兴商务大厦11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51474。
法定代表人:白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3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称,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西安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虽然不存在,但依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高新区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作为被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虽变更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仍在西安市××路××号盈樾国际大厦。综上,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签订《西安市秦汉大道临潼段(东段)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西安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并不存在,且从双方约定的字面表述看,无法确定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称其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西安市××路××号盈樾国际大厦,但并无证据相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故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可视为其住所地,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登记地位于陕西省西××新区××西新城尚业路,因此,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