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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珂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3执6199号 张珂、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 申请执行人张珂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12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珂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127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为申请执行人张珂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和社会保险转出手续。现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1278号裁决书第二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61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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