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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875号 申请人:陕西新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小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名下价值8535078.25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264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名下价值8535078.25元的财产。现原告陕西新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264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北京银行曲江文创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新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在北京银行曲江文创支行账户0315XXXXXX********X4324中存款7343753.06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年月日送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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