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13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福斯特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第三工业区第五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88276027A。
法定代表人:王福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图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图森纺织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幸福路65号企业公馆B区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2923MA77K1UM9P。
法定代表人:王天龙。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民终4357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10月19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80000元、律师费30000元、迟延履行金3038元,诉讼费8463.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122元,以上合计327623.4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限期内未按生效判决及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以下措施:
1、对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新疆图森纺织公司于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8530××××7383账户,予以续冻,续冻期限为一年;
2、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图森纺织公司名下位于新疆库车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新(2019)库车县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单元号为652923004005GB0008F00030002],经查,上述不动产证号名下有三套不动产单元,本院查封的不动产单元尾数编号0002的建筑面积2935平方米,明显超出本案执行标的,因此,本案暂不宜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四、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本案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子青
审判员 龚国柱
审判员 叶沛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冼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