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2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富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8276027A。
法定代表人:王福利。
被执行人:广东好达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三座一幢1604房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25AB69。
法定代表人:向志兵。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好达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21)佛仲字第128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83116.20元,执行费26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和查封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4执28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宁斌
审判员 陆桂秀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