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6192号
原告: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富北路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8276027A。
法定代表人:王福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佳,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之成,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了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65号3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791477XR。
原告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云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赖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