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品格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5035号之二
原告: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富北路3号一楼(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8276027A。
法定代表人:王福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佳,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之成,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品格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板巷新村23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82916023B。
法定代表人:朱启兵。
原告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品格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3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云雄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