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254号
申请人:广东恒久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西溪金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T。
法定代表人:严禄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泓,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29×××6。
法定代表人:童树奇。
被申请人:惠州市太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太东集团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336×××N。
法定代表人:施一昕。
申请人广东恒久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太东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恒久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6212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恒久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44×××29的银行存款;
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66×××10的银行存款;
三、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4********×××071752的银行存款;
以上冻结金额以106212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恒久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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