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3民初19016-19018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101内3109-31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2。
法定代表人:杨小兰。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三案共计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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