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5759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礼堂****。
法定代表人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院**楼3101内**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裘晖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