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3508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101内3109-3111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