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爱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固安金盾时代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爱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36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固安金盾时代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爱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路0514丘1幢1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安金盾时代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金盾公司)与廊坊市爱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23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爱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7826元。本案已经结案。2022年11月23日,固安金盾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固安金盾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冻结措施,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廊坊市爱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7826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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