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32号之一
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兰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宁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有色地勘产业大厦1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贤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7元,保全费1110元,共计2407元由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杜会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