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34号之一
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兰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宁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能龙,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杜会君
二〇一九月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