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保143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兰素,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有色地勘产业大厦**。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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