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45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6号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谊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径行认定申请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且不予采纳,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申请人为自然人且为被申请人前员工,一审期间并未委托律师,在一、二审均处于弱势地位,搜集证据较为困难,其并不是没有正当理由故意不提交证据。申请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对于本案事实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被采纳。2.申请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明确解释了案涉款项的实际性质及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二审判决直接轻易否定申请人二审提交的所有证据,明显违背其作为终审法院审清事实的职责。3.申请人请求二审法院准予证人***、***出庭作证,并调取被申请人处关于本案的证据材料,有正当的理由。4.二审法院虽然也并未采纳被申请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但该证据也能侧面表明案涉款项性质为管理费,二审法院没有全面认定本案证据材料,径行作出判决,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申请人一、二审提交的大量证据显示,案涉款项为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项目管理费及零星材料费,二审判决在对本案基本事实即案涉款项性质未作出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径行驳回申请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案涉款项中有两笔是被申请人直接转入案外人***的银行账户,***并未转给申请人而是直接使用在项目中,且有相应的支出凭证,但二审判决对该事实没有认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案涉款项中有一笔43792元是被申请人直接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收到款项后直接转给***,且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但二审判决对该事实没有认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二审判决对于案涉发票的性质和实际用途认定错误,对本案事实及结果有重大影响。案涉假发票并非申请人提供,案涉款项均为被申请人应支付的管理费,并非申请人虚假报销的费用,没有损害被申请人利益。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建谊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