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144号
申请人:北京盛世兴业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军营街16号院9号楼8层8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6号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盛世兴业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盛世兴业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1555.24元。申请人北京盛世兴业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31102000000003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盛世兴业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1555.2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