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52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欧宝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6号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欧宝家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5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80000元。申请人山东欧宝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8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欧宝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