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81民初81号之二
原告: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2590013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旭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318号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1HYBWO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旭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6100元,撤诉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