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6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上官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友华,男,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亮亮,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天玺香苑中景大厦13层13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朋,男,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超,男,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7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7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文君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刘秋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付雅卓
书  记  员   杜 莹
书  记  员   陈 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