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98号
原告: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发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兰应
书记员周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