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62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衡水云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冀1102民初62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衡水云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云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9)冀1102民初6264号民事裁定对***、衡水云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春雷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
书 记 员 姜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