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衡水云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6264号之一
原告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衡水云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衡水云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衡水庆兴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雷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
书 记 员  姜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