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中山市中顺水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关国文、中山市中顺水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8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51号
原告:***,住址:广东省鹤山市。
原告:**球,住址:广东省鹤山市。
原告:***,住址: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关国文,男,香港居民。
被告:中山市中顺水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关国文、中山市中顺水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6222.50元,多预交的受理费8111.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梁智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梁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