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0675号之一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臻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臻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港口大道36号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2110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望江二街4号501房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336965。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