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陕0428民初668号
原告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收到起诉状,并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原告主张撤销《结算协议》是在原、被告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的补充合同,应当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涉及的《结算协议》行使自己的抗辩及反诉权,而不应就同一合同关系案件另行起诉至本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本案《结算协议》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级别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审理中查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2日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签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原告要求撤销双方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的《结算协议》争议标的为42500000元。
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明 审 判 员  崔 宁 人民陪审员  胡荣瑞
书 记 员  尚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