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7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信,北京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禄,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恒源西路888号同方智慧谷C3-4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景全,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琳,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10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 5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亚男
法 官 助 理   李 越
书  记  员   李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