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2190号
申请执行人: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2788号未来像素1号写字楼1702室。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申请执行人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108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43382.5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已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该车辆有抵押,且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公积金、社保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社保情况进行了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社保金。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荣成市信用管理体系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在他案中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和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8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江佳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