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业研究所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业研究所、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财保132号
申请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业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大平。
委托代理人:毛平波、周扬帆,均系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业研究所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17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现金人民币330170.28元作担保(该款已由本院代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业研究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17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潘汝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谭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