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北幢四楼A区A4038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许椿祥,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北)四楼A4130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夏建统,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诉人***(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建统、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5月21日上诉人***(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会峰
审判员  谢 勇
审判员  沈 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