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博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5125号
原告:杭州博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新港村。
法定代表人:费祥。
委托代理人:汪顺根(特别授权),浙江宝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北幢四楼A区A4038室。
诉讼代表人:许椿祥,***(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方晴(特别授权),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彩仙(特别授权),浙**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博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攀公司)与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顺根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方晴、范彩仙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攀公司起诉称:2017年12月,原告承包被告建设的***设计软件生产基地项目的幕墙消防电动开窗机设置、配置及安装等相关工作,具体承包工作内容为幕墙消防联动电动开窗机的开窗设备现场安装、线路、消防按钮、控制箱设置等。原告按约完成了所承包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双方进行结算确定工程价款为713845元。结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713845元;2.确认原告对***设计软件生产基地项目工程拍卖所得价款在713845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答辩称:1.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了一份《采购安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被告之间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被告欠付原告的款项应为货款,并非工程价款。据此,原告无权就***设计软件生产基地项目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全部安装完毕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约定总货款的97%,剩余3%质保金在质保期满10天内支付。”因此质保期应为自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目前质保期尚未届满,要求在欠付价款713845元中扣除3%的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10天内再支付给原告。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请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对工程结算单、***设计软件生产基地项目、设计图纸、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至于其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并综合案情再予以评判。2.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债权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至于其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并综合案情再予以评判。
综上,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9日,原告博攀公司(合同中简称乙方)与被告***公司(合同中简称甲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安装合同》,并约定:甲方为***设计软件生产基地项目工程所需向乙方采购消防电开窗机产品;产品价格为476500元,施工安装调试及材料费为148500元,总计625000元;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乙方合同定金30000元,(货物到现场前期已经开始布线安装)每月每批货物到现场当月月底结算当月到货总货款的80%(第一次支付货款即定金返还),全部安装完毕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约定总货款的97%,剩余3%质保金在质保期满10天内支付;常规产品自合同生效乙方收到甲方定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并交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自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修期为贰年;如甲方不按约支付货款,需每日按合同应付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需承担逾期交付货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并安装了上述货物。后被告出具给原告一份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的《工程结算单》,载明“剩余未支付工程款为713845元。”后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
另查明,2019年7月23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8月9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9月10日,本院依法指定由浙**光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称“目前质保期尚未届满,要求在欠付价款713845元中扣除3%的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10天内再支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原告未到期的债权在本院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对欠付原告价款713845元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对***设计软件生产基地项目工程拍卖所得价款在713845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采购安装合同》并约定了买卖合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博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713845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博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8元,减半收取5469元,由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莫启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吴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