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浙宇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5115号
原告:杭州浙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451号荀山花苑1幢202-2。
法定代表人:何建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弈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北幢四楼A区A4038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诉讼代表人:***(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许椿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晴,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浙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浙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浙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浙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浙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智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