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友先,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胶,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梧州市新兴二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原审被告: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56-13号。
法定代表人:边鸿巍。
原审被告:夏建统,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审被告: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诉讼代表人:浙**光律师事务所,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许椿祥。
原审被告: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866号软件园A区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何亮。
上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科技)因与被上诉人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租赁)、原审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原审被告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恒越)、原审被告夏建统、原审被告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弧)、原审被告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夏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友先,被上诉人保利租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胶、陈晓娟,原审被告艾斯弧的管理人负责人许椿祥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天夏智慧、原审被告锦州恒越、原审被告夏建统、原审被告重庆天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夏科技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天夏科技向保利租赁支付融资款本金1.9亿元、利息3437911.11元、手续费6283200.01元及罚息(以1.9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二、二审上诉费由保利租赁承担,并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诉讼费进行调整。
天夏科技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天夏科技归还的利息金额缺少致使判决天夏科技应归还的利息增加,以及对于以199860000.01元为基数再计算利率,其中9860000.01元属于重复计算利息。一、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第5.1条约定,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融资利率为年化5%,则融资利息总额1000万元。根据保利租赁的一审诉讼请求以及2018年8月《补充协议》中的还款计划书,2018年8月21日,天夏科技所欠融资利息为7576800元。上述两项合计为17576800元。自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期间,天夏科技分八次向保利租赁支付利息共计14138888.89元,因此尚欠利息3437911.11元。据此可见一审法院直接引用保利租赁诉求的7576800元的利息进行判决,系未扣减天夏科技已经支付的相应利息,应当纠正。二、一审法院以199860000.01元为基数计息错误,应当以1.9亿元本金作为计息基数。199860000.01元中的9860000.01元属于保理手续费及融资利率余额,其性质均为利息,故一审法院将9860000.01元再作为基数计算,属于以利息为基数再计算利息。保利租赁在一审诉状中所列的利息与保理手续费实际上是计算到2019年6月15日的金额,一审判决的9860000.01元自2019年2月21日向后计算12.3%的利息,系将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的利息提前开始计息,这一计算方法应予纠正。
保利租赁辩称:认可并同意扣减400万元利息。在计算具体利息金额时,应计算到日,且双方已对《还款计划表》予以盖章确认。罚息应当以保利租赁要求偿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计算。一审判决罚息计算基数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天夏科技的该部分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保利租赁仅认可天夏科技扣减400万元的上诉请求。
艾斯弧辩称:同意天夏科技的上诉请求。艾斯弧于2019年8月9日进入艾斯弧破产清算程序,保利租赁主张艾斯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利息应计算到2019年8月8日。
保利租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夏科技偿还融资本金1.9亿元、利息7576800元、手续费6283200.01元、罚息3634774.95元(按年利率12.3%计算,从2018年9月21日暂计至2019年1月17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207494774.96元(诉讼请求具体由来详见《关于罚息计算的情况说明》)。2.判令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艾斯弧对天夏科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保利租赁对重庆天夏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天夏科技、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艾斯弧、重庆天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2日,保利租赁(甲方)与天夏科技(乙方)签订编号为BLZL2017BL011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鉴于乙方于2016年9月27日与重庆市永川区天禾智慧商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永川)就永川区智慧商圈设计、建设项目签署编号为TH2016001的《永川区智慧商圈设计、建设项目合同书》,由乙方向重庆永川提供项目设计、建设服务,并由此已经形成乙方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重庆永川的应收账款。乙方以其对重庆永川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无论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是否能收回,乙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偿付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向甲方申请将本合同附件1记载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甲方审查确认后,向乙方提供总额为2亿元的保理融资金额。本合同项下融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融资发放日起至融资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8月21日。第四条保理融资款的发放: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的年保理费率为3.2%,保理费总额为640万元。甲方在发放保理融资款当日将保理费从保理融资本金中一次性直接扣除,收取后不予退还。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向重庆永川发出附件2所列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取得重庆永川确认的书面同意文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融资利率为5%/年,该利率为本合同签署日基准利率上浮15%。本合同项下融资按第(2)项约定结息:(2)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16日。乙方应在融资到期日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向甲方支付到期利息。具体付息日及金额见本合同附件1。乙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理费、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应收账款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均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行使并实现追索权。甲方还具有以下权利:(1)保理融资本息未足额收回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3)保理融资期限届满时,若甲方收到的款项不足以支付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保理费及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重庆永川进行追索,甲方向重庆永川追索的,乙方仍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回购应收账款,但如果甲方已从重庆永川处获得部分或全部款项,乙方的回购金额亦随之降低;(5)如果根据第八条签订担保合同的,甲方有权获得乙方相应担保资产或要求根据相应《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而使得全部保理融资本金和融资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得到清偿。下述任一事项均构成乙方的违约:(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利息(含被宣布提前到期的);(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本金;(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保理费用或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发生本合同项下任一违约事件,甲方有权釆取下列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3)要求乙方立即回购应收账款;(4)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费用(如有);(6)根据担保合同行使担保权,或者要求乙方追加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含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罚息计取期间为自逾期日起至逾期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罚息=逾期金额×罚息利率×本款确定的罚息计取期间)。合同各方一致确认双方在本条预留的联络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其他方送交商业文件函信、通知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向各方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的联络方式不准确或联络方式变更后未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告知各方和司法机关,导致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即专人快递)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或送达人当场记明情况即为送达,邮寄送达(即挂号信邮寄或特快专递)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017年8月22日,保利租赁(甲方)与天夏科技(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第4.6条修改为:“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本金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融资发放日以甲方持有的银行划款凭证为准。账户名: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民生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
保利租赁提交了重庆永川盖章、落款日期为2017年8月22日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
2017年8月22日,保利租赁向天夏科技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汇入193600000元。天夏科技确认收到全部转让款2亿元。
2017年8月22日、2018年11月23日,《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2017年8月22日,天夏智慧(甲方)与保利租赁(乙方)签订编号为BLZL2017BL011BZ号《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对天夏科技享有的要求其支付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其他任何款项以及因天夏科技违反主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如适用)。具体数额及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当天夏科技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天夏科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为同一种类的债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相关担保债务的到期日(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或乙方不时要求的天夏科技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一直持续至主合同项下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约定天夏科技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全部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天夏科技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清偿该债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和抗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或对甲方或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到期或乙方按主合同约定主张天夏科技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而乙方未受清偿的,或天夏科技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均应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甲方明知,因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告知乙方和/或司法机关,无论甲方是否实际收到相关商业信函或(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即派人专程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或送达人当场记明情况即为送达;邮寄送达(即挂号信邮寄或特快专递)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017年8月22日,锦州恒越(甲方)与保利租赁(乙方)签订编号为BLZL2017BL011BZ号《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对天夏科技享有的要求其支付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其他任何款项以及因天夏科技违反主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如适用)。具体数额及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当天夏科技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天夏科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为同一种类的债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相关担保债务的到期日(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或乙方不时要求的天夏科技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一直持续至主合同项下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约定天夏科技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全部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天夏科技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清偿该债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和抗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或对甲方或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到期或乙方按主合同约定主张天夏科技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而乙方未受清偿的,或天夏科技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均应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甲方明知:因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告知乙方和/或司法机关,无论甲方是否实际收到相关商业信函或(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即派人专程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或送达人当场记明情况即为送达;邮寄送达(即挂号信邮寄或特快专递)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017年8月22日,夏建统(甲方)与保利租赁(乙方)签订编号为BLZL2017BZ011号《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对天夏科技享有的要求其支付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其他任何款项以及因天夏科技违反主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如适用)。具体数额及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四条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乙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天夏科技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乙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均应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甲方明知,因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告知乙方和/或司法机关,无论甲方是否实际收到相关商业信函或(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即派人专程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或送达人当场记明情况即为送达;邮寄送达(即挂号信邮寄或特快专递)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018年8月,保利租赁(甲方)、天夏科技(乙方)、与天夏智慧(丙方1)、锦州恒越(丙方2)、夏建统(丙方3)签订合同编号为BLZL2017BL011-BC的《补充协议》。约定:鉴于:1.甲方与乙方已于2017年8月22日签署了编号为BLZL2017BL011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乙方以其享有的对重庆永川在《永川区智慧商圈设计、建设项目合同书》项下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甲方已于2017年8月22日向乙方支付了全部保理融资本金共计2亿元。2.为了担保保理合同项下乙方全部债务的履行,甲方作为债权人与丙方各方作为保证人已于2017年8月22日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丙方为乙方履行保理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乙方拟向甲方申请调整保理融资本息支付安排,有鉴于此,各方经协商,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一、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本息支付安排自2018年8月21日(下称调整日)起,进行如下调整:1.乙方应于2018年8月21日向甲方偿还保理融资本金及其利息共计11861111.11元,其中保理融资本金为1000万元,保理融资利息为1861111.11元;各方确认,乙方依约偿付上述保理融资本息后,自调整日起,乙方欠付甲方保理融资本金共计1.9亿元。2.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期限由原来的12个月(即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8月21日),调整为融资到期日为2019年6月15日。3.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利率,由原来的5%(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调整为固定利率8.2%。4.各方确认,自调整日起,保理融资本息的支付安排进行统一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支付安排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还款计划表》。三、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照保理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履行保理融资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以及其他合同义务。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期保理融资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或发生违反保理合同或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任何情形,或保证人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及艾斯弧发生各自签署的《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任何保证责任承担情形或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交叉违约等),或保证人夏建统在未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出境或发生失联的,则构成乙方在保理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届时,甲方有权依据保理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采取相关违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协议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费用(如有);2)从保理专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和其他应付费用;3)直接向债务人追索;4)根据担保合同行使担保权利等。四、丙方各方作为《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约定,并保证继续按照《保证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在保理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8月,保利租赁(甲方)、天夏科技(乙方)、与天夏智慧(丙方1)、锦州恒越(丙方2)、夏建统(丙方3)签订合同编号为BLZL2017BL011-ZF的《保理手续费支付协议》。约定:鉴于:1.甲方与乙方已于2017年8月22日签署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乙方以其享有的对重庆永川在《永川区智慧商圈设计、建设项目合同书》项下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甲方已于2017年8月22日向乙方支付了全部保理融资本金共计2亿元。2.为了担保保理合同项下乙方全部债务的履行,甲方作为债权人与丙方各方作为保证人已于2017年8月22日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丙方为乙方履行保理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后甲方与乙方、丙方各方于2018年8月签署了编号为BLZL2017BL011-BC的《补充协议》,各方就保理合同和《保证合同》项下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现乙方拟向甲方增加支付保理手续费,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一、各方一致确认,自2018年8月21日起,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保理手续费,该等保理手续费以调整日当日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乙方实际欠付甲方保理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保理手续费率6.8%(固定利率)进行计算,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具体支付安排详见本协议附件一:《保理手续费支付表》。三、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保理手续费的支付义务以及其他合同义务。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期保理手续费或其他应付款项,或发生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任何情形,或保证人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及艾斯弧发生各自签署的《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任何保证责任承担情形或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交叉违约等),或保证人夏建统在未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出境或发生失联的,则构成乙方在保理合同、《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届时,甲方有权依据保理合同、《补充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采取相关违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乙方立即偿还保理合同、《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保理手续费、罚息、违约金和费用(如有);2)从保理专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本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和其他应付费用;3)直接向债务人追索;4)根据担保合同行使担保权利等。四、丙方各方作为《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约定,并保证继续按照《保证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在保理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8月,艾斯弧(甲方)与保利租赁(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BLZL2017BL011-BZ的《保证合同》。约定:鉴于乙方与杭州天夏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后乙方与债务人、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于2018年8月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和《保理手续费支付协议》,债务人以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保理融资。为保证乙方实现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并依照本合同中规定之条款与条件向乙方履行保证义务,以担保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承诺及责任及其因违反主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如适用),从而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权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保理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因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如适用)。具体数额及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保理手续费、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无论上述担保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为同一种类的债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相关担保债务的到期日(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或乙方不时要求的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一直持续至主合同项下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全部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保证期间为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止。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清偿该债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和抗辩。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或对甲方或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到期或乙方按主合同约定主张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而乙方未受清偿的,或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均应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甲方明知:本合同中填写的各方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或仲裁程序至案件执行终结且乙方权利全部实现时止。如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商业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2018年8月,保利租赁(甲方)与重庆天夏(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BLZL2017BL011-ZY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为保障甲方与天夏科技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及其后甲方与天夏科技、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于2018年8月分别签订的《补充协议》和《保理手续费支付协议》项下甲方对天夏科技所享有的全部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以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质押标的为乙方为成都市广中影视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软件设备及技术支持服务,而享有的对债务人在编号为SCDJ201711-03的《大邑影视基地大数据中心项目合同书》项下全部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所涉基础合同复印件详见附件一)。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标的所生孳息(包括质押标的分离的天然孳息和乙方就质押标的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押标的的从物、从权利、代为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乙方应予以协助。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天夏科技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的范围以及天夏科技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天夏科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天夏科技按照主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保理融资本金、保理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一项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回购、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标的共同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务,如因质押登记机关要求而约定质押标的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务,则该要求对乙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质权与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质权消灭。甲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协议转让、拍卖、变卖、取代乙方的地位要求债务人直接向甲方清偿等方式处分质押标的,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质押标的的处分方式。当天夏科技未依约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天夏科技提供,甲方均有权先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质押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保利租赁提交了成都市广中影视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的《应收账款质押确认函》。
2018年11月23日,《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05197321000620070312。
2019年2月20日,保利租赁通过EMS特快专递分别向天夏科技、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艾斯弧、重庆天夏送达《融资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融资于2018年9月21日全部提前到期,请用资人和保证人立即筹措资金,清偿融资本金、利息、罚息、手续费,合计207494774.96元,质押人履行相应的质押担保义务。向天夏科技、天夏智慧、夏建统、艾斯弧送达的上述通知于2019年2月21日妥投。向重庆天夏送达的上述通知于2019年2月25日妥投。向锦州恒越送达的上述通知于2019年2月24日退回。
截至2019年2月21日,依据《还款计划表》的约定,已到期保理融资本金共计1.24亿元,已到期保理融资利息共计4802011.11元,未到期的保理融资本金共计6600万元,未到期保理融资利息2774788.89元。依据《保理手续费支付表》的约定,已到期的保理手续费为3982155.56元,未到期保理费为2301044.45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天夏科技于2018年10月31日向保理租赁还款100万元,于2018年12月12日向保利租赁还款300万元。此后,各被告未向保利租赁支付任何款项。
一审庭审中,保利租赁主张《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于2018年9月21日全部到期,从此日期开始,以所有应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罚息。
一审法院认为:保利租赁与天夏科技、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艾斯弧、重庆天夏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保证合同》《保理手续费支付协议》《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各方依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关于天夏科技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保利租赁依约发放了融资款,在2018年8月的《补充协议》签订后,天夏科技仅于2018年10月31日向保利租赁还款100万元,于2018年12月12日向保利租赁还款300万元,至今未再支付其余款项,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保利租赁有权要求天夏科技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费用,故天夏科技应立即向保利租赁支付融资款本金1.9亿元、利息7576800元、手续费6283200.01元及罚息。关于罚息的具体计算标准,保利租赁主张,债务提前到期日为2018年9月21日,自此日期开始,以全部应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天夏科技辩称罚息过高。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约定,在天夏科技违约时,保利租赁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款项提前到期,但保利租赁应当将债务提前到期事宜告知天夏科技,故案涉债务提前到期的日期为保利租赁通知天夏科技之日即2019年2月21日。保利租赁在该日可要求天夏科技支付的款项为融资款本金1.9亿元、利息7576800元、手续费6283200.01元,扣除天夏科技已经偿还的400万元,共计199860000.01元。另,考虑到一审法院已经支持保利租赁宣布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天夏科技已经丧失部分资金占用的期限利益。基于上述理由和本案实际情形,一审法院确定天夏科技在本案中应当的支付的罚息为以199860000.0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
关于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艾斯弧承担的保证责任。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艾斯弧与保利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承诺对天夏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该保证债务未过保证期间,故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艾斯弧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重庆天夏的质押担保责任。重庆天夏与保利租赁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将其享有的应收账款为天夏科技在本案中所负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责任,其已依法办理了质押登记,故保利租赁主张对该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因保利租赁未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且属于保利租赁债权实现的风险,故一审法院并未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天夏科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保利租赁融资款本金1.9亿元、利息7576800元、手续费6283200.01元及罚息(以199860000.0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二、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艾斯弧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天夏科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夏建统、艾斯弧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夏科技追偿;三、保利租赁就判决第一项的天夏科技的债务,对重庆天夏提供的编号为BLZL2017BL011-ZY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保利租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艾斯弧提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08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2019)浙0108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2019)浙0108破14号民事决定书、(2019)浙0108破14号公告。其余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各项合同及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关于天夏科技上诉主张的金额调整问题。本院认为,保利租赁认可天夏科技已经支付利息400万元,且应于天夏科技给付保利租赁的利息中予以扣除,故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天夏科技应给付保利租赁的利息7576800元应调整为3576800元。天夏科技上诉主张的其余部分核减金额,保利租赁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补充协议》后附的还款计划表列明利息金额为7576800元,保利租赁与天夏科技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等相关协议中对罚息的约定不仅止于保理融资本金,一审法院确定天夏科技应当支付的罚息基数由融资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共同构成,与合同约定相符,且在该部分金额中已经扣减了天夏科技偿还的400万元。本院对天夏科技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艾斯弧在本院审理中提出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利息应计算到破产受理之日的辩称。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如保利租赁向艾斯弧主张债权,应根据相关破产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情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利息金额,而非一审判决对此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艾斯弧就天夏科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天夏科技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1.9亿元、利息3576800元、手续费6283200.01元及罚息(以199860000.0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9274元,由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92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已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11.11元,由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1.11元(已交纳),由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淑莱
审 判 员 王 肃
审 判 员 张 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英博
书 记 员 王 峥
书 记 员 王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