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浙0108民初5126号
原告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安、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将案涉在建工程的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系统节能性能、环境、二次供水水质、保温原材料、保温同条件试块的检测项目交于原告检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各项检测并向被告提交了检测报告,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向原告支付检测费用45000元。鉴于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确认其对被告享有上述债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检测费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且以其主张时间来看,也已超过6个月的主张期间,原告对其检测费用之债权无权在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系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塘子堰社区工业在建工程房地产,即***设计软件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单位。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综合检测)》,该合同约定检测费用为45000元以及检测费用在原告完成工作并向被告提供有效检测报告3天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018年8月末,原告完成了对该项目的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系统节能性能、环境、二次供水水质、保温原材料、保温同条件试块的检测,并向被告提交了检测报告。同年9月5日,原告开具了金额为45000元的发票交由被告。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款,引发本案诉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为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和鉴证咨询服务费检测费发票,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
另查明:2019年8月9日,本院依债权人申请已依法裁定受理被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10作出民事决定书,指定浙**光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一、确认原告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享有检测费用45000元的债权;
二、驳回原告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季隽虹
书记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