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异468号
本院在执行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与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夏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公司)、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京02执645号]过程中,中电科西安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案中,异议人中电科公司主张本院对案涉股权的委托拍卖行为违法,损害其轮候冻结的债权受偿,对此,本院认为: (一)关于起拍价设定过低的异议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本案中,案涉股权经过评估,本院综合考量案件情况,确定以评估价的70%作为起拍价,程序合法,无不妥之处。中电科公司主张本院设定起拍价过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违法设定竞买条件、影响标的变现的异议理由。案涉股权的竞买公告中“竞买人条件”一节,已明确载明“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异议人所称关于“意向竞买者条件”系根据海科金控公司的申请,以“备注”的形式予以标注的内容,并不构成法院对竞买人条件的特殊限制。且竞买公告中明确公示了本院咨询电话,意向竞买人如对竞买人条件有疑问,也可通过电话向本院核实。异议人中电科公司的该项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在拍卖平台未公示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异议理由。经查,案涉股权拍卖公告标的物详情部分明确披露了案涉股权的处置依据,且公示的评估报告中亦有相应表述。故,异议人中电科公司的该项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异议人中电科公司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保利公司与杭州天夏公司、天夏智慧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京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1.9亿元、利息7,576,800元、手续费6,283,200.01元及罚息(以199,860,000.0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二、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的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对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BLZL2017BL011-ZY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杭州天夏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京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1.9亿元、利息3,576,800元、手续费6,283,200.01元及罚息(以199,860,000.0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四、驳回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79,274元,由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9,2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已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911.11元,由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1.11元(已交纳),由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保利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0)京02执645号立案受理。 另查明一,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保全冻结天夏智慧公司持有的海科金控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7.0551%),出资额:19,283.746556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启动财产处置程序,于2020年9月8日10时至2020年9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案涉股权进行公开拍卖,竞买公告载明:评估价为34,300万元,起拍价为24,010万元。关于“竞买人条件”部分,公告明确“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关于“标的物详情”描述部分,拍卖标的物的“处置依据”为(2020)京02执645号。该次拍卖现已流拍。 另查明二,在本院即将启动对海科金控公司案涉股权拍卖之际,海科金控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书面申请:“鉴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我司的7.0551%股权面临司法拍卖,我司出于引入新股东方资质考虑,对参与竞买者做出如下条件要求:1、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2、出于国有企业混改目的,意向者需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管理体制,能给我司带来先行的经营观点和具备先进经营理念的民营企业;3、意向方竟买者认同我司战略定位及发展规划,能长期持股,并在一定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4、不接受联合体。对上述限定条件,申请贵院在公开平台进行拍卖公示时提出作为竞买者参与的条件。”本案在案涉股权竞买公告“拍卖标的”“标的物详情”部分中,备注了海科金控公司的申请内容。 另查明三,国友评估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大正评报字(2020)第133A号资产评估报告关于被评估单位海科金控公司概况部分载明:海科金控公司是国有控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海科金控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股比例29.7015%。本案被执行人天夏智慧公司持股比例为7.0551%。 另查明四,中电科公司与天夏智慧公司票据纠纷诉讼保全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陕01民初1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5,551,003.19元的财产”。2019年7月8日,该院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冻结天夏智慧公司持有的海科金控公司1.3007%股权(认缴出资额35,527,435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
驳回中电科西安导航技术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姜高华 审  判  员   贾奕良 审  判  员   连 强
法 官 助 理   雷 洋 书  记  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