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浙01民初410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与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公司)、***、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弧公司)、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天夏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明、龚翰林,被告艾斯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夏智慧公司、***、智天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艾斯弧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故有关其的诉讼应为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本案中,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与天夏智慧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项下线上融资业务补充协议》《银行承兑协议》以及天夏智慧公司出具的《承兑申请书》,与***、艾斯弧公司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智天夏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予以遵守。 依照约定,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就案涉承兑汇票为天夏智慧公司垫付了60000000元,天夏智慧公司应依约于垫款之日归还该笔垫款,其未按约履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要求天夏智慧公司自垫款之次日即2018年12月26日起支付逾期罚息,具有合同依据,该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约定为日万分之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天夏智慧公司和艾斯弧公司主张该利率标准约定过高而应予以调整,但未据此提交证据证明,且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就天夏智慧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归还的2008.34元,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作本金扣除,并在计算逾期罚息时自2018年12月26日起即以扣除上述还款后的59997991.66元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暂算至2019年7月2日的逾期罚息为5669810.21元。扣除天夏智慧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支付的13.05元、于2019年1月25日支付的100元、于2019年3月21日支付的0.22元,剩余逾期罚息为5669696.94元。因天夏智慧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归还了本金7991.66元,故自2019年7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应以剩余本金59990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关于保证担保责任,依据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艾斯弧公司为天夏智慧公司与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00000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均为债权本金、罚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亦均未超过保证期间。因此,依据上述约定,***、艾斯弧公司应分别对天夏智慧公司欠付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艾斯弧公司于2019年8月9日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之规定,艾斯弧公司支付的罚息应计算至2019年8月8日,总计为6779511.94元。因此,艾斯弧公司应在本金59990000元、逾期罚息6779511.94元的范围内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质押担保责任,依据《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出质人智天夏公司以其与西藏润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LSDL-201709-001-03的《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智慧政务项目合同书》中所享有的应收账款为天夏智慧公司的债务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提供质押担保,智天夏公司就该事项已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提供了对应决议,双方亦办理了质押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质权依法设立,且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因案涉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100000000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罚息和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故智天夏公司应对天夏智慧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就上述质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本院对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天夏智慧公司和艾斯弧公司关于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约定过高的抗辩意见,以及智天夏公司关于其担保事宜未经股东会决议而不应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抗辩意见,均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垫付款本金59990000元、逾期罚息5669696.94元(暂算至2019年7月2日,自2019年7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999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继续计付); 二、***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垫付款本金59990000元、逾期罚息6779511.94元;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就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与西藏润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智慧政务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为LSDL-201709-001-03)项下应收账款(初始登记证明编号为×××73)优先受偿;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1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018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50元,由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0139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上述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审 判 长  李洁瑜 审 判 员  章保军 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
书 记 员  韩景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