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华电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525654。

法定代表人褚玉。

被执行人**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组织机构代码:7284713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阴浩然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阴,住所地江阴市东外环路****503-1码:301850623。

法定代表人湖州锦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洋。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中信执字01771号执行证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4201083.3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21601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被执行人江阴浩然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601869股股票,因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垫付评估费用而退回。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454201083.33元及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江阴浩然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执行员  宣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