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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星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321民初607号 原告:广西星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建政东路39号建政小区3号楼3**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5年10月2日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 原告广西星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星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星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9000元及逾期利息(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是原告阳朔分公司员工。因私人所需被告于2016年5月至9月期间分别四次***分公司私人借款19000元,于2016年1月26日向原告防城港分公司私人借款50000元,总计借款69000元。以上借款都有借款凭证,现被告已从原告阳朔分公司辞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请。 原告广西星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工资表,证明被告每个月都领了工资; 2、借条、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9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向原告借款69000元不是事实,在这69000元里有50000元是原告应该付给被告的奖金、工资、承包费之类的,还有19000元是原告欠了被告工资,被告没钱就只能借。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已经注明双方以后互不追究相互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劳动合同,证明从2011年1月1日起,原、被告双方存在关系; 2、解除合同协议书,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在2017年5月1日解除,合同中第三条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终止,解除合同时原告还欠被告的工资报酬未给,可看出经过双方协商工资与借款互不追究; 3、交易明细表,证明原告转给被告的款项都是工资、奖金,以及被告的工资内容由工资、奖金、承包费三个部分构成。 经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协议无效;对证据3表示看不懂。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1与本案无关;认为证据2中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不能证明50000元为借款。 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认证如下: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经质证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双方经质证有异议的证据,因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原、被告陈述综合认定上述证据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其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原系原告员工。2016年1月26日,原告防城港分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0元,转账用途载明借款。2016年5月30日、8月8日、8月22日、9月2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5000元、2000元、2000元,上述四笔借款被告均在领(借)款单中领(借)款人处签名。2017年5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原告向被告催收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要求被告每一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69000元,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及被告签名的领(借)款单为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收拒绝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每一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要求的利息应为逾期利息。对于利息的计算期限,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对其在起诉之前对被告的催收情况进行证明,故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开始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关于被告辩解其上述借款实质为原告应付给被告的工资、奖金、承包费等,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广西星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5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收763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525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银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