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237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洪运成通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天山南路天万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万道3号增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3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史业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洪运成通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经审查,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将本院(2018)津0116民初289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其所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天津市洪运成通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且已通知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人天津市洪运成通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天津市洪运成通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尹立强
审判员 杨 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