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

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万道3号增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3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史业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6民初28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72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占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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